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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综合烟气测试仪LB-62直观易懂显示
  • 品牌:青岛路博
  • 发布日期: 2019-06-17
  • 更新日期: 2024-05-17
产品详请
重量 详见图文
品牌 青岛路博
型号 LB-62
测量范围 0.1L/min~2L/min
加工定制
外形尺寸 详见图文

河北综合烟气测试仪LB-62直观易懂显示

购买仪器时注意事项:

首先、确保是厂家还是代理商,建议从厂家处选择购买。

其次、确保仪器能够满足现场的检测需求,避免买到不能用的仪器,从而产生后续的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然后、确保仪器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这一块跟厂家有很大的关系,建议找值得信赖的。

*、确保仪器能够真正的满足生产环境检测的需求,且能够通过安全检测,确保真正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执行标准:
JJG968-2002《烟气分析仪
产品特点:
1、先进模具成型工艺,操作简单,体积小,重量轻,结构紧凑,便于携带。 
2、集成了含氧量传感器,显示含氧量并计算空气过剩系数(基本型)。
3、自动记忆每次输入的参数,下次开机自动采用,实现一键采样。
4、采用进口宽温OLED显示屏,自动背光照明,良好的人机界面图文并茂,省去了调节对比度的麻烦,可在超低温低照度环境中工作。
5、采用进口流量传感器,自动监测采样泵的工作流量,根据烟道内压力的大小自动调整采样泵的功率,使采样流量始终保持恒定。
6、采用进口压力传感器及进口电化学传感器测量结果更加准确,电化学传感与信号模块一体化设计,更换传感器不需标定,且具有温度及线性补偿和交叉干扰修正功能,保证测量准确性。
7、可测量SO2 、NO、NO2、CO、CO2、H2S(选配)等多种有害*排放浓度、折算浓度。
8、内置大容量可充电电池,可在无交流电的情况下连续进行工作大于8小时,接通交流电后,仪器自动对电池进行充电,且具有实时时钟。
9、配有手持式烟气预处理器,可对烟气进行除尘、脱水等处理,保证长时间测量精度(简易型取样管对传感器有损坏造成传感器提前老化,SO2等*被冷凝水吸收而造成测量结果偏低)。
10、采用小体积,大流量烟气隔膜采样泵及电子流量计组合实现可调式流量及恒流采样。
11、废气上排式设计,有效解决下排气造成的堵塞及废气排在仪器内对仪器造成的损害。
12、可通过防水键盘直接对仪器的各项参数进行线性标定,仪器维护及标定需输入密码,保证仪器参数安全。

13、实时显示动压、静压、温度、烟温、流速、流量等参数,自动测量大气压。
14、仪器自带存储功能,可存储10000组数据,带打印机现场打印采样报表。也可使用USB存储器或存储卡存储,连接电脑打印数据报表。

使用质量浓度单位(mg/m3)作为空气污染物浓度的表示方法,可以方便计算出污染物的真正量.但质量浓度与检测*的温度、压力环境条件有关,其数值会随着温度、气压等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同;实际测量时需要同时测定*的温度和大气压力.而在使用ppm作为描述污染物浓度时,由于采取的是体积比,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浓度单位ppm与mg/m3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质量浓度mg/m3=M*分子量/22.4*ppm数值*[273/(273+T*温度)]*(Ba压力/101325)M为*分子量,ppm为测定的体积浓度值,T为温度、Ba为压力,如果湿度很大时,例如在相对湿度下,还需另外一项.*分子量,分子量的计算可在以下软件中输入分子式以后得出.

主要参数:

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
采样流量0.1L/min~2L/min, 出厂设置1 L/min
O2(0~30)%0.1%示值误差:
优于±2.5 %;
重复性:≤2.0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
示值变化≤5.0 %。
SO2(0~5700/*示值14000)mg/m31mg/m3
NO(0~1300/*示值6700)mg/m31mg/m3
NO2(0~200/*示值2000)mg/m31mg/m3
CO(0~5000/*示值25000)mg/m31mg/m3
CO2(0~20)%0.01%
H2S(0~300/*示值1500)mg/m3 1mg/m3
传感器使用寿命空气中约3年
工作电源AC220V±10% 50Hz或DC12V(内置)
噪声< 50dB(A)
功耗<50W
整机重量约3kg

 

 
适用范围:
广泛用于环保局、监测站、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矿企业等污染源的*有害*浓度测定及烟气连续性测量。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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